說明:
一、
繼承,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,可分為「概括繼承、限定責任」及「拋棄繼承」。
1.
概括繼承、限定責任: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(民法第1148條第2項)。
2.
拋棄繼承: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,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,繼承人都不繼承(民法第1174條第1項)。
二、 期間
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者,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之法院提出聲請(民法第1174條第2項)。法院因繼承人聲請,認有必要時,得延展。
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者,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之法院提出聲請(民法第1174條第2項)。法院因繼承人聲請,認有必要時,得延展。
三、 管轄法院
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。
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。
四、
應備文件
1.
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。
2.
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。
3.
繼承系統表。
4.
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(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、回執)。
5.
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。
以上是官方說法,看了這麼多,頭都暈了.但其實很簡單.
1.先到被繼承人(身故人)的戶籍所在地,辦理:
A.除戶,拿到除戶謄本(記事欄要顯現).
B.國稅局,申請財產資料,調閱有沒有欠稅、欠卡費什麼的
2.繼承人(要拋棄人)的戶籍所在地,辦理:
A.戶籍謄本(若二人不同戶時,需出示)
B.拿著一顆印章,同時辦理[印鑑證明],申請後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內.
3.填寫[家事聲請狀] 法院都有範例表格可用 拋棄繼承聲請狀
5.存證信函(一式三份)、拋棄通知書收據正本
我因為對方為陸配住在大陸,無法寄達,加上沒有其它繼承人,因此可省略此步驟,每個人狀況不同,詳情最好還是打電話問一下,免得白跑一趟.
6.到被繼承人(身故人)戶籍區域的法院,帶著1000元,遞送書狀,拿到收據就完成了.
http://www.ntbt.gov.tw/etwmain/front/ETW118W/CON/1652/7909347197751995066?tagCod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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